在抓捕嫌疑人时,因嫌疑人反抗拒捕,警察使用武力擒拿时,造成嫌疑人受伤,警察需要承担责任吗
在抓捕嫌疑人时,因嫌疑人反抗拒捕,警察使用武力擒拿时,造成嫌疑人受伤,警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
比如,嫌疑人被警察摔骨折了,这名警察不需要赔偿。因为警察是在正当执行公务,被抓捕的嫌犯暴力抗法,警察可以采取武力制服对方。
如果是在合理范围之内的,即便是当场击毙,那也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妻子被丈夫打了,妻子受伤后报警,警察该怎么处理丈夫
公安机关依据《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受理或立案,及时查处。
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应当及时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依据。
对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一)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遵循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团结,坚持调解的原则,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三)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对于罪行较重、社会影响较大、且得不到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符合逮捕或起诉条件的,应依法及时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小、真诚悔过、人身危险性不大,以及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对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的家庭暴力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作出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协助警察拦住歹徒导致自己受伤,医药费是自己付吗
这个问题得根据法律法规来处理。首先要得到警方证明你是因为协助办案受伤的。其次是要配合警方开具证明并提出治疗费用补偿方案到相关机构去获取赔赏!大体是这样,因为不熟悉这方面不足之处望大家留言指正!
民警在打架调解现场被数十人群殴,民警和辅警受伤,你怎么看
我认为现在有的人法制观念淡漠,一言不和就开干。
2月17日,湖南回隆县龙井村发生了一起因会车引起的纠纷,民警出警调解时,遭到了一方当事人的不满,继而对民警进行围殴,致使四位民警受伤。
这是一起恶性袭警事件,人民警察代表的是国家执法机器,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对民警进行殴打辱骂,民警在执行公务时,任何人都不能设置障碍。像这样的妨碍公务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据悉,已有三人被拘役,拘留,一人涉案未归。
中国是法制社会,一切问题都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不是靠逞勇斗狠,靠拳头来说话的,本来,一件小事,却由于当事人的无知无畏升级为一件刑拘乃至坐牢的大事,实在是咎由自取。
纵观这些袭警的”勇士”,都是40多至60多的人员,年纪真的不小,搞不懂为何做事这样不计后果?
1常常听到交警,民警被不法分子殴打,这就是挑衅政府形象,决不可小看,2我国法律应尽快制定,:交警民警执法;可以带枪和电:根也防不则,3防止故意伤害:交警民警当事违法,违章人5米距离不得靠交警,民警:否则将行使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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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2018年2月17日晚上18时40分许,(湖南隆回县)岩口派出所副所长阳怡军、岩口交警中队中队长罗火军带领辅警向金平、宋江、陈达志前往辖区龙井村1组处理村民马某和马某奇因会车问题发生打架的警情,在龙井村活动室调解现场,马某奇家属数十人使用塑料凳子和拳头对处警民警、辅警进行围攻、殴打,致使在场处警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阳怡军的伤势构成轻微伤,其余警务人员均不同程度受伤。事件发生后,隆回县公安局迅速启动民警维权机制,立即成立专案组依法展开调查。2月26日上午,专案组在岩口镇龙井村和新邵县巨口铺镇白羊塘村分别将涉嫌妨害公务的马某红(男,59岁)、马某汉(男,61岁)、陈某花(女,65岁)、陈某聪(男,44岁)抓获归案。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马某红、马某汉、陈某聪被依法刑事拘留,陈某花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十日。因该案还有涉案人员未到案,请涉案人员主动来公安机关自首,争取从轻、从宽处理。在此,公安机关再次警告: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阻碍、妨碍执法,否则将依法惩处!
网上时常有新闻爆料,许多出警处警的民警,在依法执法过程中,受到当事人或者家属的辱骂、围攻、殴打等现象。作为参与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警察,当事人或者家属不应该将激动、愤怒情绪针对执法人员,更出格的辱骂、围攻、殴打等违法行为举动,这样的违法行为是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如果因此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还将依法追究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既然大家不能协商处理解决,报警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理,就该遵循法律处理相关程序。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诉求和意见。
(所说仅个人观点,图片来源于网络)
谢邀请。警察在打群架现场调解时,被数十人群殴,至多名警察和辅警不同程度负伤。这班人真是胆大包天,非但不听警务人员调解息架,反过來联合群殴袭警,这里犯法行为,必遭法律严惩。
我估计这些打群架的人,多是街头小混混,平专干那鸡鸣狗盗之事,常被警察光顾。故而对警察产生仇视心理,这次出于报复心态袭警,以为法不责众。也许这是小混混的跛脚思维。然而,律法是不容许胡作非为之人的。
我认为.这种情况发生太多/问题是怎样去调解/用什么方法去控制混乱局面/这才是根本/为什么十几人针对民警和辅警呢?是不是工作方式不对/调解方法不当呢?/这里边要打一个 问号/作为执法人员/说话也许过于強硬/引起众奋/在应急处理上不当/才导致此事混乱/正起了一个反作用。/今后,还望执法者,遇事淡定冷静./把情况搞清,再下结论。/
中国自古以来有一句话叫法不责众,这些人就以为我那么多人一起打,不可能所有人都抓吧,这就让他们有恃无恐,但是他们没有想到现在社会是法制社会,不可能放过任何一个罪犯,只要你犯了罪就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在回答问题之前,又让我想起了媒体人总结的一句话:“中国巨婴,毀了道德毀法律,毀了法律毀警察,毀了警察毀军人”。这不话音未落墨迹未干,湖南隆回县就出现了暴力袭击处警的警察事件,真的让人目瞪口呆气愤难平。一起简单的因会车引起的打架纠纷,又因一方当事人的强势、冲动演变成了全武行,公然暴力袭击处警的警察,肆无忌惮胆大妄为到何种程度?现场处置,说明还没有最终的处理结果,就不存在警察偏袒的问题,为什么就对警察下手了呢?从此而证明这方当事人的宗族,是何等的强势、跋扈!也不难理解为什么因会车而打架了。警察执行公务如同哨兵执勤,神圣不可侵犯!这方当事人的“神经短路”导致的暴力袭警,终于带来了与法律迎头相撞的结果,那么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鞭挞!从此事也可以看出,有些人的是非观、价值观、法律意识是何等的缺乏、薄弱!当然他们也理应为这种跳跃道德跳跃法律的缺乏、薄弱付出代价接受惩罚!
谢谢悟空邀请。
导语:暴力袭警,源于冲动,更源于法律意识的淡薄。
通过新闻可以知晓,该起袭警时间发生在湖南省龙井村,笔者并不是对乡村存在偏见,但是客观事实上,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也是客观事实,该起袭警事件背后并不是对公权力的漠视,而是法律意识淡薄的体现。2月17日18时40分许,岩口派出所副所长阳怡军、岩口交警中队中队长罗火军带领辅警向金平、宋江、陈达志前往辖区龙井村1组处理村民马某和马某奇因会车问题发生打架的警情,在龙井村活动室调解现场,马某奇家属数十人使用塑料凳子和拳头对处警民警、辅警进行围攻、殴打,致使在场处警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阳怡军的伤势构成轻微伤,其余警务人员均不同程度受伤。
马某奇因与乡邻发生矛盾产生争执本是平常的矛盾纠纷,警察到场调解即可,但是可惜马某奇因为冲动携带家属数十人对民警实施殴打,已然将事件升级成为暴力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其妨碍公务罪,不得不说,马某奇及其家属均会为此付出沉痛的代价。
妨碍公务罪的法律规定:
-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据新闻报道:2月26日上午,专案组在岩口镇龙井村和新邵县巨口铺镇白羊塘村分别将涉嫌妨害公务的马某红(男,59岁)、马某汉(男,61岁)、陈某花(女,65岁)、陈某聪(男,44岁)抓获归案。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马某红、马某汉、陈某聪被依法刑事拘留,陈某花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十日。